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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理事会制度》

  发表时间:2018年01月02日  点击数:1083 次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上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下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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