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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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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会
 
商会章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Petroleum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HARP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石油化工生产、石油批发、零售、加油站、仓储物流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本团体为全区性、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有效渠道参政议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以推动我区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我区石油市场主体多元化,石油来源多样化,石油价格市场化,稳定国内石油市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己任,促进民营石油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为区内石油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及住所:宁夏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南二环南侧、庆安大道以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为会员搭建经贸、交流、合作平台,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区内外同行业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建立网站、编印油品信息专刊,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行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服务;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石油行业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特约),承认和遵守商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颁发会员证,均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商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要求商会对技术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四)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商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六)有权要求商会向政府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七)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执行商会经营协调意见和其他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详实数据资料;

  (四)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走私油品和来历不明的油品,国家规定期限后的车用含铅汽油,不搞欺诈行为,合法经营;

  (五)按规定每年上半年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作自动退会或除名处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企业停业或转向经营;

  (七)依法宣告破产;

  (八)依法被撤消;

  (九)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十)有损害商会名誉或违背商会宗旨行为的;

  (十一)不履行会员义务或长期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经劝告无效的,或触犯国家刑律;

  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要求退还所缴纳的会费和捐赠,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品德好,业务素质高;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审查并批准同意下,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交纳:

  1、会长单位: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30000元;

  3、常务理事会员单位:6000元;

  4、理事会员单位:3000元;

  5、集体会员单位:2000元;

  6、非石油行业会员单位: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9月22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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