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选举分为同意、弃权、不同意(举手时只能选取其中一次)。
第四条 候选人须经与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当选。
第五条 选举理事会须有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长、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进行,并经到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当选。
第七条 会员选举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本选举办法经全体应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