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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年01月02日  点击数:589 次

  一、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规范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向团体会员提供会刊、会讯和各种资料所需费用,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费用。

  2、本会费财务帐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3、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前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4、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视为退会。

  二、单位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交纳:

  1、会长单位:50000元;

  2、副会长单位:30000元;

  3、常务理事会员单位:6000元;

  4、理事会员单位:3000元;

  5、集体会员单位:2000元;

  6、非石油行业会员单位:1000元。

  三、 会费的监督

  1、 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情况,每届向会员大会报告情况。

  2、本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本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4、本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四、单位会员、非石油行业会员单位会费收取办法

  单位会员、非石油行业会员单位会费可通过转账、银行汇款或免缴的方式向本会交纳当年度会费。本会收到会费后,既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费统一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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