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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发表时间:2018年09月07日  点击数:758 次

国务院: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现予公布。另有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国务院
2018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

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5、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6、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7、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
8、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
9、设立分公司备案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11、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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