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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明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量为1620万吨

  发表时间:2017年11月20日  点击数:417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商务部制定了《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17年11月20日

  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8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资质申请报送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五)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六)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资质审核程序

  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8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31日和2018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汇总并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李又萍;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可以继续补充申报材料。商务部依公示情况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8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已获得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质并获得2017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8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第六条 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18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17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2018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17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18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8万吨;

  (二)2017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18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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