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加入商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
关于商会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市场分析 价格行情 会员服务 咨询与培训 石油课堂 数据统计 联系我们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 您的位置:首页 >> 会员服务  >> 公告通知  
会员服务
 
公告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会员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8年01月02日  点击数:1247 次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有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99家以下的,全体会员参加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结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一般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过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的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上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公章及发文管理办法》
下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版权所有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业商会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951-8671626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路与六盘山路交叉口立达场财富名座西门五楼
网站设计制作:银川天脉网络有限公司